在制造业打头阵的宁波产业结构中,数字文化产业起步较晚,产业结构也相对传统。数字文化新业态占比过低,是宁波数字文化产业亟待破解的问题。
据统计,2021年末,宁波文化新业态特征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共有规上文化企业64家,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04.89亿元,同比增长26.3%。今年一季度,该类企业营收较去年同期增长9.8%。
而作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之城,宁波的优势在制造端。宁波的数字文化产业结构中,文化制造所占比例过半,涌现出大丰实业、海伦钢琴、音王集团、贝发集团等一系列知名企业。去年,音王入选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6月1日,《宁波市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这是我市首个针对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文件。这一被业内人士解读为甬版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新政”的意见,涵盖招引培育数字文化企业、培育数字文化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等诸多方面,共计19条,既为本土文化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诸多利好,也为其指明了转型迭代升级的方向。意见指对于本土数字文化企业,我市秉持支持做大做强的原则——对首次上规的企业,奖励5万元;营收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首次获评省数字文化示范企业和高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同时,宁波招引数字文化头部企业在甬设立区域总部,建立产业生态体系,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鼓励各地出台“一企一策”,市本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意见还指出,将探索文化金融合作新模式,推动建设宁波数字文化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区域性文化企业信用评级系统、数字版权与文化资产交易平台等文化与金融合作的新模式。
在数字文化版权发展方面,宁波还处于探索发展的初级阶段:
宁波市微电影协会影视文化版权保护专业委员会:于8月1日正式成立,全国首个影视文化版权保护专业委员会,为影视人提供免费、高效的“一站式”版权服务。目前规划筹建面向全球的影视文化作品数字版权保护平台,重点关注web3.0时代协会组织及会员在影视元宇宙创建参与过程中相关影视作品、影视元素数字藏品开发等行为的知识产权保护。
“稀象数字版权”平台:国内一家集加密艺术创作、推广收藏、IP授权为一体的社交头像类数字版权藏品专业首发平台。由稀象数字版权7月22日发售的泰山猿藏品具有典型珍藏意义,同时稀象联合实体企业结合藏品产出实体版画,日常用品,对“元宇宙”构架下虚实融合进行大胆尝试。
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传统出版物的数字化以及数字出版形式的多样化,数字出版载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导致数字侵权形式更加多样和复杂,数字文化版权作为侵权防范的重要手段,其在具体保护和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困难。
侵权防范能力弱。从出版机构的业务方向看,虽然一些出版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已经逐步向数字化、信息化方向转变,但其业务方向仍然集中在出版内容;从出版机构自身技术水平看,由于自身技术的缺乏,对大数据开发和挖掘的深度不够,因此目前还无法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实现对数字出版物侵权行为的有效甄别和辨识。并且出版机构在防范网络侵权行为的能力方面也非常薄弱,很多网站可以通过复制,对数字产品进行处理,进行二次加工后,即可在相应的网站发布,缺乏有效保护能力和技术。
版权运营和技术能力不足。由于版权产业的数字技术研发能力不足,缺乏相应的版权运营技术人才,创新生态系统尚未形成,存在持续创新后劲不足、核心能力缺乏等问题。以网络文学版权为例,虽然很多网文平台掌控着网络文学的大部分数字版权,却不具备线上看书以外纸质出版物版权的运营功底,与之相对应的传统出版集团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掌握多少数字版权。根据第11次全民阅读调查显示,90% 以上的读者在看过电子版图书后不会再选择同一纸版书,这又进一步抑制了出版集团向下游运营主体提供优质版权资源的积极性,于是便出现了产业链运营主体各自为政、没有实现有效整合的现象。
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不足阻碍了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传统出版主要使用数字水印、云计算、DRM 等版权技术,已经满足不了当前版权保护技术的需要。目前比较热门的是区块链技术,它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契合了数字版权保护的需求,但这样的技术在实际推广中却面临着实施效果差的困境,令国外公开透明的特性增加了作者隐私泄露的风险,隐私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防范网络侵权的难度加剧。相对于传统出版物的侵权行为而言,大数据环境下的网络出版物的侵权行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实施网络出版物侵权行为的成本较低,其完全无须纸张、印刷设备的支持,仅需一些网络技术便可以迅速、大量地实施剽窃、复制等行为。再者,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往往都是匿名身份,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身份识别、信息验证取证的难度较大。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怎样做到既保护出版权利人的基本权益,同时又能够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商业模式,日益成为业内人士关注和研究的焦点。由于当前网络出版业内缺乏统一化、规范化的集体授权管理模式,因此导致了授权业务水平低下,组织程度不高,也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侵权行为发生的次数。

在进入数字化时代后,营利并非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人的唯一目的,侵权认定过于死板,妨碍了版权保护法的适用;犯罪对象的载体从线下转到线上,提高了侵权定性的难度,侵权多样化给罪责认定增加了难度,作品创作者、平台运营商、作品购买者等都可能实施版权违法行为;法律诉讼成本高,依照现行的证据制度,维权行动需要投入大量时间来准备侵权证明材料,加上举证支出庞大,赔偿金并不一定能弥补维权成本。另外,随着“中国数字出版联盟”“中国数字版权维权联盟”等协会组织的成立,在规范和保护数字版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也说明了协会在版权保护上的重要性。但我国数字版权协会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协会之间区域差异明显;水平各不相同;省级版权协会有十余家比较活跃,其余协会还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目前主管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和改制全新的数字出版授权模式。以满足现代网络数字出版市场的基本需求,提高授权效率,推进数字出版市场的发展进程。
很多数字作品集中在自媒体平台发布,如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在作品版权交易过程中侵权行为频频发生,主要是由于存在各交易权利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作品创作者处于信息的弱势端。
很多创作者对作品的版权权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保护依赖传统服务商,而网络服务商缺乏尊重作者版权的保护意识,使得侵权成本与维权成本失衡。大数据环境下,网络运营的核心思想是信息数据大开放、大共享,其和传统的版权爆出机制完全相悖。在大数据运用和传统版权保护机制对立的现实情形下,有部分学者提出过于严苛的版权法律保护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传播和科学技术的利用,因而应当对当前版权保护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订。
在大数据网络运营的驱动下,数字信息的开放利用是一种必然趋势。当前,国内有诸多图书馆和社会期刊机构已着手尝试新型开放机制,它们向广大用户提供完全开放和共享性的网络数据,用户可以在相应的网络平台上对出版物任意进行复制、调阅和下载等操作,但唯一的限制就是务必要保证作品的完整性,不得进行部分摘抄或挪用。这种模式是对传统出版版权保护机制的颠覆性革命。开放式获取实例的运用是对现代知识资源共享和免费利用的实践,它让广大用户和受众可以不受传统版权保护的限制,快速、自由地获取目标信息数据。
进一步探索建立适合互联网特点的授权机制,着力改变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授权难、使用难的状况,促进网络海量作品的授权和使用,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平台的管理体系,增强网络版权保护的主动性。
基于大数据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机制的建立,政府主管部门应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基础之上不断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尤其是在网络监管方面,要明确数字出版模式的法定侵权行为方式、责任追究以及罪行认定。相关部门还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在当代网络运营中的效率优势,提前预防和监控各类法律侵权行径,有效提高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前瞻作用,通过完善法律机制来促进数字出版事业的发展。
例如,近期发布的新修订《反垄断法》第9条,针对数字版权垄断问题而诞生,执法司法活动应以新修订《反垄断法》第9条为指引,并借助相关规定修订之契机,落实《反垄断法》第9条在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上提供的机遇,填补数字版权反垄断问题上存在的法律体系漏洞,加强数字版权垄断行为监管,跳出传统垄断分析框架强调结构垄断分析的束缚,对滥用市场支配力,利用版权资源排除、限制竞争并牟利的经营者予以打击。
在具体的数字版权保障方面:一是及时更新和完善法律法规。出台专门针对该领域的相关规定,明确数字出版的合理使用界限、侵权方式,完善侵权行为责任认定标准,保障版权人权益。二是加强社会保障。政府应扶持行业协会,在各省市数字版权协会的基础上,设立符合地方特色的专业协会;政府部门应大力扶持数字版权保护企业的发展,促进其与数字版权产业的融合共生,构建文化产业生态系统;
再次,在政策上提供资金扶持,支持数字版权运营的补贴机制,奖励数字版权授权量多、参展获奖级别高的作品创作者,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推行产学研合作教育。
通过对相关技术手段、措施的研究运用,保证数字出版版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也是大数据技术开发的一项重要功能。
首先,简化数字技术保护版权的行政流程,提高司法执行效率,进一步明确并细化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完善相应的惩戒制度和信息监控机制,建立起处罚的全流程保护体系,进一步提升行政保护效率。
其次,正视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优势与局限性,虽然当前运用区块链技术开展大范围版权保护推广并不现实,但仍可成为数字版权保护的着眼点,应该渐进性挖掘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推进其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在保障版权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上,实现技术进步对促进版权保护发挥最大作用。
最后,版权运营与 5G 、区块链技术密切结合,运用5G技术、区块链技术推进我国版权运营产品的多元化,让版权与运营分离化,推进版权运营的专业化,加强与版权机构的合作,有利于版权保护业的发展。
基于当代网络大数据技术的广泛使用,主管部门应适当地放宽对传统出版物版权的限制,在数字出版商业模式的运作中,必须充分利用和发挥大数据对信息预测和挖掘的功效,通过模式创新获得更好的市场利润。在传统出版模式的基础之上,数字出版可以对传统出版物进行相应的加工、处理和归纳操作,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出版物的各种碎片信息进行拼凑、整理,进而获得具有相当价值的信息资源,例如消费用户群体行为的倾向、个体消费特征等,并通过预测结果发布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数字作品,促进市场消费。
构建国际性数字数字版权交易中心,不仅能吸引汇聚上下游产业资源、项目和企业,汇聚行业领军人物、专家学者,共商版权行业的繁荣发展,还能进一步推动数字出版、影视、音乐、网络文学、游戏、动漫、软件新技术、文创衍生品等数字版权产业资源在落户地的生根发展。例如引进头部企业金树国际数字版权交易中心,该中心基于区块链技术和国际最新技术架构体系,研发集合多项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同时适用于国内外用户使用习惯以及符合国际设计品位的国内唯一国际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其核心版权来源金树节多年运营成果,已拥有国内外庞大的用户基础和交易标的,沉淀了全球138个国家和地区的、110多家纪录片行业协会合作、300多家独家版权代理合作方、3000多家国际纪录片影视公司等的数据。
当前国内数字版权存在版权保护意识不足、维权能力有限、行业监管不力等现象。应在广大民众中营造和建立自主遵守数字出版版权的法律环境,制定保护策略。
构建各权利主体间的版权信息传递平台。在版权交易模块中,创作者可以绕过网络平台这一中介平台,自行决定该作品的销售渠道;推动自媒体平台拓展研发,使购买者可以通过作品的原始信息界面清楚了解作品的具体版权和授权信息,通过直接与创作者交流实现在线交易。
网络自媒体平台要创新版权保护模式。自媒体平台作为数字创作者作品信息传播的主要平台,相关版权充分依托最新的网络技术,其版权保护路径也应该以技术创新为实践,不断适应层出不穷的新形式,确保作品的提供者拥有版权使用权,相应授权得到社会认可和法律保护。
加强监管,进一步实现平台自律。在平台主页面标明版权归属人,发布禁令,以警告、处罚公示的方式对侵权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相关责任人担起维护版权的义务,采取措施防止版权侵权行为发生,如数字认证的方式等,增强版权保护方面各个环节权利、义务履行的自控能力。